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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調整四川省建設工程計價定額中稅金計取標準的通知 |
發表時間:2011-4-19 10:47:44 閱讀: 1735次 |
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
川建造價發【2011】123號
各市、州及擴權試點縣(市)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,各建設、設計、施工、咨詢單位: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《關于印發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》(川府函[2011]68號)規定,我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、營業稅、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,其應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費率由1%調整到2%。據此,決定相應調整我省“2000定額”、“2004清單定額”、“2008抗震加固定額”、“2009清單定額”中的稅金計取標準。調整后的四川省建設工程計價定額中稅金計取標準詳附件。 本通知從2011年2月1日起執行,接此通知之前已辦理完結算的工程,不再調整。
二○一一年四月七日
主題詞:城鄉建設 工程造價 計價定額 稅金調整 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 |
附件:
調整后的四川省建設工程計價定額中稅金計取標準
項 目 | 2000定額 | 2004、2009 清單定額 | 2008抗震 加固定額 | 備 注 |
營業稅、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 1.工程在市區時 2.工程在縣城、鎮時 3.工程不在市區、縣城、鎮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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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48% 3.41% 3.28% |
3.48% 3.41% 3.28% |
3.48% 3.41% 3.28% |
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由1%調整為2% |
增值稅、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 1.鋼筋混凝土預制構件 2.鋼結構件 3.木門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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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82% 7.37% 8.35% |
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由1%調整為2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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